制造业数改智转新动力:解读2024年节能节水、环保及安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税收优惠

行业新闻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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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7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进行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 

       数字经济研究院认为: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2024年第9号公告,无疑是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政策支持。这一政策的出台,不仅为制造业企业提供了实质性的经济激励,更是在战略层面上为制造业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 

       首先,公告明确指出,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极大地激发企业在技术创新和设备升级方面的积极性。通过税收优惠,企业可以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技术研发和设备改造中,从而加速制造业的数字化转型进程。 

       其次,公告中提到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内容,涵盖了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和存储、数据分析、智能控制以及数字安全与防护等多个方面。这些内容不仅涵盖了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关键环节,也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全面的技术升级路径。通过这些技术的应用,企业能够实现生产过程的智能化管理,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 

       最后,公告还强调了企业在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时,需要对相关投入进行单独核算和准确归集。这不仅是对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更是对企业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规范性和透明度的要求。通过规范的财务管理,企业能够更清晰地掌握改造投入的效益,确保每一分投入都能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从而推动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 

       总之,这一政策的出台,不仅是对制造业企业的一种经济激励,更是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一种战略引导。 

 

公告原文: 

       2024年7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进行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的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改造后仍应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不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上述目录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三、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高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数据采集。利用传感、自动识别、系统读取、工业控制数据解析等数据采集技术,将专用设备的性能参数、运行状态和环境状态等信息转化为数字形式,实现对专用设备信息的监测和采集。 

       2.数据传输和存储。利用网络连接、协议转换、数据存储等数据传输和管理技术,将采集的专用设备数据传输和存储,实现对专用设备采集数据的有效汇集。 

       3.数据分析。利用数据计算处理、统计分析、建模仿真等数据分析技术,对采集的专用设备信息进行深度分析,实现专用设备故障诊断、预测维护、优化运行等方面的改进。 

       4.智能控制。利用自动化技术和智能化技术,对专用设备监测告警、动态调参、反馈控制等功能进行升级,实现专用设备的智能化控制。 

       5.数字安全与防护。利用数据加密、漏洞扫描、权限控制、冗余备份等数据和网络安全技术,对专用设备的数据机密性和完整性进行强化,实现专用设备数据和网络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明显提升。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 

       四、享受公告税收优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五、公告所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六、享受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自身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五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专用设备,承租方企业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可按公告规定享受优惠。如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得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九、企业应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支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多个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应按照不同的专用设备分别归集相关支出。对相关支出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企业享受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事先制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或取得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能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等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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